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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规章

院字【2018】1号 关于印发《武汉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国际化示范学院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9

 

武汉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国际化示范学院

本科生出国()交流学习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院的国际化办学水平,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积极参与国外交流学习,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学校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为更好地实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优先资助有志于成为材料学科拔尖创新人才、推动学校材料学科建设发展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国际化示范学院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在籍学生,受资助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有为国家建设服务和材料学科建设发展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或不诚信记录;

(三)学年综合测评排名为年级前80%(按照《材料科学与工程国际化示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体系改革方案》中各项评价指标获得A的总数进行排名,A数量相同情况下按照平均学分绩顺序排名),无不及格课程;

(四)外语水平符合申请的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要求,具有出国(境)的语言交流能力。

第四条  学生能够按项目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服从统一管理,承诺履行按期回国(境)的义务,并继续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国际化示范学院就读。

第三章  项目类型及标准

第五条  学生赴国外交流学习的,资助标准为:

(一)长期项目:根据学院与国外顶级材料学科院校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学生公费或自费到国外院校进行3个月以上的课程学习或毕业设计等。学院资助相关旅费、学费、生活费等,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生。

长期项目资助参加学--博贯穿式培养项目的优秀学生,且满足国外院校要求的雅思、托福等语言考试成绩。

(二)短期项目:根据学院与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学生公费或自费到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参加为期3个月(含)以内的课程学习、短期实践、国际竞赛等。学院资助相关旅费、学费、生活费等,分为三类资助:

I类: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生,资助参加学--博贯穿式培养项目且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年级前50%的学生;

II类: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生,资助参加学--博贯穿式培养项目的其他学生和学-硕贯穿式培养项目的学生;

III类: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0.5万元/生,资助满足申请条件的其他学生。

第六条  学生参加出国外语考试的,按照学校资助管理办法对考试费用进行资助。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学生遴选和资助工作

第八条  工作组每学期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公布拟资助的本科生出国(境)交流项目、资助名额,学生自愿申请报名,经工作组审核评议后公布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九条  工作组可根据项目的报名、实施情况,相应调整资助项目及资助计划。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同等情况下,学院优先资助愿意参加学--博贯穿式培养项目学生赴国外交流学习。

第十一条  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等资助的学生,或已在国外学习的学生不在交流学习资助范围内。

第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已经发生经费资助的,追回已资助经费。

(一)获得资助资格后,未按期出国(境);

(二)等待出(境)国期间或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违反我国或交流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学校、学院或交流院校(科研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在国外学习期间,未经学院允许擅自变更学习计划,包括交流学习期限、交流学习国家及交流学习单位等;

(四)完成海外交流学习项目后,未按承诺履约。

第十三条  获资助赴国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完成交流项目后,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国外的学术及生活总结、取得的成果、对学业的帮助等。

第十四条  学生在本科期间只能获得一次短期项目交流学习资助和一次全额考试费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国际化示范学院负责解释。